
4 月 23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13 岁的女生因同学编造黄谣散布而产生情绪障碍休学,后女生将造谣者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造谣的男生对女生构成名誉权侵害,判决造谣者赔偿各项费用总计 9162.98 元。
2023 年 2 月,13 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并在校内散布。刘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学的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杀、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2023 年底,刘某起诉王某及其监护人,主张名誉权侵权赔偿。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学关系是原告刘某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对于事发时刚满 13 周岁且正处于青春期的刘某而言,与其有关的黄谣在同学中传播,对她必然会产生声誉毁损、评价降低的负面效果,故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 9162.98 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刘某经心理疏导后重新返回校园,并向承办法官邮寄感谢信。被告方亦表示因判后寄语受到教育,于判决生效当日,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解析,黄谣并非新生事物,但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它的罪恶之手开始伸向校园,部分校园黄谣逐渐演变成校园欺凌事件,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清朗的校园环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延庆法院依托 " 融合式 " 审判模式," 三维融护 " 精心办理案件并开展延伸工作,不仅实质解决矛盾纠纷,更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 " 风向标 " 作用,给有同样遭遇的被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维权 " 模板 ",良好实现了案件办理 " 三个效果 " 的有机统一。
来源:新京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