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社会案件,我觉得有必要拿出来探讨一下。
2024 年 6 月 9 日下午一点,成都 27 岁女子王某雅,正在自己家里好好呆着,一名叫梁某某的 35 岁女性,突然在敲她家门并不断恶意吐痰,王某雅不认识梁某某,在微信上跟自己母亲说了这件事,她妈妈便叫保安过来驱赶,不过这个小区的保安年纪太大,没啥威慑力。
梁某某面对保安不肯离开,王某雅忍不住开门理论,没想到梁某某突然持刀冲进房间,不断捅刺王某雅头部、颈胸部,将王某雅当场乱刀刺死。
事后经司法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个精神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其监护人可能需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杀人,不用偿命,只用强制医疗,或者赔钱给受害人。
这件事过了一年,才被媒体捅出来,是因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该案举行庭前会议,王某雅的母亲坚决主张判处精神病人死刑,因为案发前,行凶人梁某某从大二就因精神病退学,有着多年的精神病史,曾多次持刀在小区晃悠,具备强烈暴力倾向,而监护人并没有做到应尽责任。
根据我在网上找到的数据,我国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在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统计中,杀人的占 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 1.85 人,最多的杀死 7 人。
王某雅的母亲主张凶手死刑,是为了让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知道自己的责任,犯了重大错误就要承担刑罚,不能放任精神病人外出杀人。
我个人比较赞同王某雅的母亲的主张。
除了意外失去亲人的伤痛,但我想从另一个角度,给相关立法部门一点看法。
中国现在每培养一个成年人成才,成本十分高昂。
以被杀害的王某雅举例,她高中毕业于成都外国语学校,因成绩好被保送到北京外国语大学,也因为日语能力出色,大三时作为交换生赴日本神户留学,2018 年毕业后曾在北京日资公司工作了一年,后回到成都。
培养出一个王某雅,高中一年的学费是 4.2 万,其他费用 1.7 万,一年光学习费用 7 万左右。
衣食住行课外辅导不算,就 7 万一年。
王某雅成绩好才会保送到北外,这中间又有她单身母亲和老师多少年的心血付出?
根据《中国生育成本报告 2024 版》,上海家庭 0-17 岁孩子的平均养育成本是 101 万、北京是 93.6 万,到本科毕业,保守估计一般要 120 万左右。
王某雅虽然在成都,但因为读的是较贵的学校,其母亲将她拉扯大,应该是远远大于 120 万,个人猜测养育成本可能达到了 200 万以上。
养娃成本包括产检、孕期营养、奶粉、尿不湿、衣物、教育、课外辅导、医疗、居住空间、游玩等等,这中间不仅包含金钱成本,还包括更宝贵的时间成本。
辛辛苦苦养到 27 岁,品学兼优,会一门流利外语,然后被一个精神病给杀了。
这是对社会价值的巨大破坏。
在我们小时候,因为经济贫穷,物比人贵,普通人的一条命,其赔偿金额远低于一辆小轿车的价值。
通常一个人的死亡赔偿金额,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再加上 6 个月工资作为丧葬补助金。
1990 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500 元,死一个人,大概赔偿金是 3 万多元。
而 1990 年,一辆桑塔纳的价格是 20 万人民币。
这就是典型的物比人贵。
而现在呢?
2024 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4200 元,死一个人,大概赔偿金是 110 万元。
2024 年,一辆比亚迪秦 L 也只要 9 万块钱。
1990 年时,普通轿车约为人命的七倍,现在,人命是普通轿车的 20 倍。
中国几十年经济发展,从物贵人贱,走向了人贵物贱。
去年我在开罗调研时,当地华人就说起过,埃及富人开车不小心撞死了穷人家的小孩,也就赔了三万多人民币了事。
2024 年的埃及,其人命价值,就约等于 1990 年的中国,差不多都是 3 万人民币赔偿金。
应该更廉价许多,因为 1990 年 3 万人民币的购买力,远大于 2024 年 3 万人民币的购买力。
中国现在最贵的事物,就是人命,人命价值高于许多事物的价值。
而《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杀人的相关条例,制定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
至今已过去了 28 年。
已经严重不符合当下的经济生活基本面。
所以我才说,现在每杀一个正常人,都是对社会价值的巨大破坏,给社会无形中增加了沉没成本。
这个破坏之大,大到不能再用精神病,作为不判死刑的理由。
而且死者母亲说得对,你不判死刑,不处罚精神病监护人,他们就对这件事不上心,会放任精神病人伤害普通民众。
所以我支持对杀人的精神病人判死刑,也支持处罚犯下重罪、看管不力的精神病监护人。
来,让我们继续用马哲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中国的生产力变了,中国的生产关系就一定会变。
相关法律,自然也应该重新修订了。